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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新冠疫肺炎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全员严格落实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通告
(2022年第30号)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为加强疫情常态化防控,即日起开展“全员戴口罩,同扫场所码,共建文明城”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全县所有人员离家出行、进入公共场所,必须全时段佩戴口罩,同时扫描场所码。(在餐厅、食堂处于就餐状态或其他不宜佩戴口罩的场合除外)。
二、以下情境必须佩戴口罩:
(一)处于商场、超市、门店、电影院、会场、展馆、机场和酒店公用区域等室内人员密集场所时。
(二)乘坐厢式电梯、火车、长途车、公交车、地铁、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
(三)处于人员密集的露天广场、剧场、公园等室外场所时。
(四)医院就诊、陪护、接受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登记行程信息等健康检查时。
(五)出现鼻咽不适、咳嗽、打喷嚏和发热等症状时。
(六)在餐厅、食堂处于非进食状态时。
(七)其他密闭或者人员密集等场景和情形。
(八)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托幼机构和学校工作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快递外卖从业人员、境外输入和污染传播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按照行业规定必须佩戴口罩上岗。
以上相关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提示规范佩戴口罩和扫描场所码。
三、全县各级各类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须在场所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佩戴口罩、扫描场所码提示。对未佩戴口罩、未扫描场所码进入者予以提醒、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拒绝其进入。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住宅小区、建筑工地、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管理者、经营者,要主动申领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并做到“逢进必扫、逢扫必验”。
对于无法使用场所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体,相关场所应当提供纸质登记等替代措施。
通过场所码和其他措施采集的个人信息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五、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采取分包路段、辖区、公共场所等方式,巡回劝导居民群众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全县广大群众要积极参与到“全员戴口罩,同扫场所码,共建文明城”活动中来,让“出门戴口罩、扫描场所码”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形成“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违反规定、人人可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经常性进行常态化检查,对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屡次违规的予以关停整改。
七、各级各类公共场所管理者凡未尽到劝阻义务致使违规行为发生的、引起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镇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