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关于依法打击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逃避防疫检查等行为的通告(九)
自2022年10月8日我县施行静态管理以来,广大人民群众都能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共同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然而,仍有群众心存侥幸,违反静态管理规定,被依法查处。
案例一:2022年10月18日,镇平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联合石佛寺派出所在辖区巡逻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时发现,石佛寺镇居民赵某(男,22岁,河南尉氏县人)、王某博(男,20岁,河南尉氏县人)、马某(男,18岁,安徽利辛县人)、马某宇(男,18岁,安徽利辛县人)、蒋某丽(女,46岁,安徽利辛县人)、王某1(男,37岁,石佛寺人)、王某2(男,34岁,贾宋人)、安某奇(女,25岁,平舆县人),郭某(女,26岁,石佛寺人)等9人,不遵守我县防疫要求,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
赵某等9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2年10月19日,镇平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联合涅阳派出所在辖区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工作时发现,辖区居民王某(男,32岁,安子营人)、肖某(男,35岁,高丘人)、张某1( 男 32岁 ,城关镇人)、张某2(男,24岁,城关镇人)、李某(男,26岁,晁陂镇人)等5人,不遵守我县防疫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
王某等5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2年10月18日,镇平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联合玉都派出所在辖区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工作时发现,辖区居民刘某顺(男,52岁,城郊人)、李某(男,18岁,贾宋人)、陈某(男,24岁,高丘人)等3人,不遵守我县防疫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
刘某顺等3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2年10月19日15时许,镇平县老庄镇疫情防控指挥部联合老庄派出所在辖区开展防疫巡逻时发现,,王某(女,40岁,老庄人)、黄某(男,29岁,老庄人)、廖某召(女,52岁,老庄人)李某兰(女,59岁,老庄人)等4人,不遵守我县防疫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
王某等4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2年10月19日上午10时许,杨营镇疫情防控指挥部联合杨营派出所在辖区利民街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工作时发现,辖区居民高某(男,52岁,城郊人)不遵守我县疫情防疫要求,外地返乡后未在居住地进行报备,且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
高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2年10月19日9时许,遮山镇疫情防控指挥部联合遮山派出所在辖区钟其营村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工作时发现,辖区居民徐某(男,彭营人)不遵守我县防疫要求,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
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七:2022年10月18日10时,镇平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联合雪枫派出所在辖区牛王庙村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工作时发现,李某峰(男,56岁,雪枫街道办)不遵守我县防疫要求,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
李某峰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八:2022年10月19日,枣园镇疫情防控指挥部联合枣园派出所在辖区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工作时发现,时某1(男,39岁,枣园人)、时某2(男,48岁,枣园人)等2人,不遵守我县防疫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
时某1、时某2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九:2022年10月19日,郭庄乡疫情防控指挥部联合郭庄派出所在辖区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工作时发现,何某(男,31岁,郭庄人)、何某秋(女,30岁,郭庄人)等2人,不遵守我县防疫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
何某等2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十:2022年10月18日16时许,玉都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任某忠(男,50岁,城郊人)于10月17日下午驾车从外省返回我县,未按规定提前报备。
经查:任某忠不遵守我县防疫要求,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2022年10月19日下午17时许,镇平县平安大道西段防疫卡点执勤人员工作中发现,王某(男,21岁,青海化隆人)、马某(男,33岁,青海西宁人)等2人拒不配合防疫检查,并闯卡。
王某等2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提示: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既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也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镇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