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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医保新规:灵活就业人员可享生育津贴

时间:2024-07-30 15:15:53   访问量:1339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连续缴费满3个月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还可申请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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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近日发布新规,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和终止

  医保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其参保人员缴费当月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中断缴费当月停止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

  2024年1月1日起,与郑州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参保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同时参加生育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的,自缴费当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

  2024年1月1日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初次参加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同时参加生育保险。

  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的,暂停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按规定足额补缴所欠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后,恢复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含欠费期间);欠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再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自缴费当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其本人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生育保险待遇按生育保险现行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对2024年1月1日至文件印发前参保人员产生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做好相关费用补报工作。

  来源:河南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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